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2926-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办事处范庄。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泌阳县财政局的264332元工程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1726民初2926-1号保全裁定,现该保全裁定已生效。原告***2020年8月12日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泌阳县财政局的264332元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