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292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办事处范庄。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842元,共计4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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