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6民初4108号
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范庄组。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顺,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礼、吕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党书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