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941号
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乡范庄。
法定代表人:李敬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慧柱,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第三人:李礼,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冉慧柱、李礼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宋景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