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与路运纪、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民初4170号
原告:**,男,1989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运纪,男,195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惠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范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7794453790。
法定代表人:李敬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路运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红卫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