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5377号
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7组。
法定代表人:张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朋飞,系公司员工。
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乡范庄。
法定代表人:李敬召,任总经理。
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2元,由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莉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