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14240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26楼2601房。
负责人:林少洪。
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24-25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雄。
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岳潭坊南向18号华通大厦402。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汝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凤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