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民初4383号之一
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云南省姚安县。云南省姚安县。
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岳潭坊南向18号华通大厦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98461Y。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永祥与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彭永祥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永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永祥负担(已交)。
审判长 吴 晓 琼
审判员 ���素娟
审判员 秦   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