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3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岳潭坊南向18号华通大厦4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98461Y。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新桥镇。
上诉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判并无不当为由,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先
审判员 冯 艳
审判员 刘亚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