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3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岳潭坊南向18号华通大厦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98461Y。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农民,住姚安县光禄镇。
上诉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向**支付了劳务费,双方均再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先
审判员  冯 艳
审判员  刘亚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