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民初438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
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岳潭坊南向18号华通大厦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98461Y。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2018年1月8日,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本院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钟学圣
审判员  吴晓琼
审判员  冯素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