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7执1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佛山金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西二环东辅道3号(F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077319。
法定代表人:方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广东金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货款32980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49元;本案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9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400元,余款6390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辽宁省××××号【房产证号码42××69】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3.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其他不动产、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1908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宗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