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西二环东辅道3号(F1)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077319。
法定代表人:方鑫。
被执行人:**,男,1979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7执1720号。被执行人支付50942元,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案件以络结执行方式结案。2022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货款67753元,并支付执行费。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相关的协助单位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及银行微信存款。上述车辆本院已在原执行案件中查封,由于下落不明未能扣押暂无法执行。上述银行微信存款本院已冻结,冻结金额分别6.6、113、12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由于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暂不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恢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 晓 炜
审判员 陈 伟 潮
审判员 麦 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定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