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1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077319,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西二环东辅道3号(F1)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方鑫。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相关的协助单位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1.共同确认本案的执行金额148695元,被执行人已支付50942元,尚欠97753元未付。2.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需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4.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主处分权利,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7执1720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文 明
审判员 麦 华 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定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