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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岳阳市某某启亚智能门控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3民初2号

原告:**,女,汉族,居民,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华容县。

委托代理人:张其新,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市***启亚智能门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港西路。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91430623MA4L7G371Q。

法定代表人:程启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西二环东辅道**(F1)。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914406076886077319。

法定代表人:方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薪,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都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教育局巷内。

法定代表人:白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启亚智能门控有限公司、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县都管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永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甜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