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2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佛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西二环东辅道3号(F1)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077319。

法定代表人:方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汉,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炳,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清偿货款1301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8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吉C×××××号车辆人,查封期限为二年,未能扣留,无法处置。

2.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48.11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852元,余款5196.11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其他不动产、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2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晓炜

审判员  陈伟潮

审判员  邓文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