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特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中唱特种设备机械厂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公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民终81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中唱特种设备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992号南。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文化公园,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蓓蕾,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艳,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中唱特种设备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文化公园(以下简称文化公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中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被上诉人文化公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蓓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中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文化公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文化公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严重超审限、随意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不事先告知、上海中唱公司收到开庭通知并委托律师后,一审法院却取消开庭、未经开庭即决定鉴定、刹车片厂证明当庭提供原件,却认定为复印件等。一审法院目的就是要配合文化公园胜诉,达到退货目的。二、案涉标的物系按照全国唯一大型游乐设施检测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标准设计、制造、安装,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4月三环滑车通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设计鉴定,2015年10月三环滑车通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型式试验,并取得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说明上海中唱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是合格设备,是可投入使用的合格工程。根据双方约定,产品免费质保期为一年,2016年8月年检发现零部件质量问题,应由上海中唱公司更换修复。三、一审法院故意混淆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使用现状不合格的概念,案涉设备经年检确认不合格不能说明设备产品不合格,只要将损坏的零部件更换修复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即可。四、出具一审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并无鉴定资格,一审予以采信错误。五、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应重新进行鉴定。(一)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特种设备的设计鉴定的资格。1、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为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鉴定、特种设备事故鉴定。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产品设计属于不同范畴,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的鉴定机构应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特种设备产品设计鉴定资格。2、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系一套人员,两套班子。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对案涉设备既无监督资格,也无监督检验资格,故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本案设备的鉴定资格。(二)即使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合法,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也违反了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物轮架轴套无法添加润滑油并未进行合法性、专业性的鉴定,而仅对现状进行了描述。国内制造摩擦片基本替代了进口摩擦片,该部分材料的替换并不绝对构成设备不合格。摩擦片是易损件,如果存在误差,完全可以更换符合要求的摩擦片满足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设计制动器结构不合理,制动效能不足,均是针对设计作出的评价,是对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文件的否定性意见,但国家安全法规定只有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得到设计鉴定的核准。对摆架与转向架连接处严重磨损变形的原因的鉴定亦属于对设备设计的评价,不具有效力。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应具体指出某项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某一项,而不应以“不足”、“不合理”、“不具备”等抽象的词汇来描述。六、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案涉设备获得了安全检验合格证。通过消除事故隐患、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才有可能被认定不能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文化公园曾经就过山车摆架问题告知上海中唱公司,上海中唱公司提出了维修方案,但文化公园未予答复,未要求进行修理而是直接提起了诉讼。案涉设备不属于不能修复的设备,不能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目前案涉设备由文化公园自行按报废处理,导致设备不能使用,责任应由文化公园自行承担。七、一审判决要求由上海中唱公司拆除更新设备、恢复原状不符合客观实际。一审判决要求拆除并恢复原状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且不符合经济性。即使合同解除,文化公园就案涉发行设备正常使用时间几乎达到一年,对于该期间的使用,文化公园获得了利益,则该利益也不应由文化公园享有。
文化公园辩称,一、一审程序合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一审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专门性问题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前提。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李山桥首次领证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换证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未超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的规定,李山桥持有的资格证书在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期间,《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上海中唱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上海中唱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一审判决认定解除合同认定事实正确。根据文化公园一审证据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系单》《游乐设施检验意见通知书》,可以证实上海中唱公司提供的设备在交付前即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已被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告知整改;一审证据四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可以证实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6年8月20日定期检验时案涉设备不合格,被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要求强行停止使用,距上海中唱公司交付设备的时间即2015年10月2日,仅10个月,文化公园实际运行设备的时间仅4个月即被责令停运,足以证明上海中唱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大型游乐设备关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问题,文化公园作为公园的开办方不能允许大型设备出现质量不合格现象,因为案涉设备如出现故障,轻则将游人倒挂在三环滑车上,重则车身甩出轨道致使不特定多数人身亡,致使公园运营过程中出现潜在的安全隐患。根据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其中一项,即三环滑车制动装置用摩擦片尺寸、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改造设计制动器结构不合理,制动效能不足,制动摩擦片易损坏的结论,足以证实上海中唱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重要的刹车系统结构不合理,且效能不足。上述情况致使案涉设备不排除会出现车毁人亡的安全隐患,致使案涉设备不能继续投入使用,以致于文化公园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上述问题显然是不能通过修复达到使用目的的,故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海中唱公司的上诉请求。
文化公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文化公园、上海中唱公司签订的《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2.上海中唱公司返还购设备款89.4万元;3.上海中唱公司赔偿设备停运损失3,658,660.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按月计算,每月304,888.00元,计算12个月,每年度计算6个月);4.上海中唱公司赔偿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损失共计11,763.0元;5.上海中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5日,文化公园名称经核准由“哈尔滨游乐园”变更登记为“哈尔滨文化公园”。2012年12月6日,文化公园、上海中唱公司签订《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约定:六辆列车制新更换;整套牵引链条更换;提升段牵引止逆装置中槽钢全部更新,轨道部分支架,维修走道部分钢板网及方管80*80*6更换。立柱拉筋检查,损坏和锈蚀的予以更换;轨道轨距测量校正,轨道接头磁粉探伤,不合格的予以整改;电气系统,主配电箱,操纵柜检查保养,如不能使用部分予以更换,费用另计;提升系统尼龙板部件给予更换;链轮三大件做一级保养。链轮检查、链轮焊缝磁粉探伤,如不能使用将予以更换,费用另计;十一组刹车系统包括汽包、二联件、各种阀类制新更换。提供配件气胶管20根,刹车片24片,二联件,气动电磁阀各一只;风速仪、行程开关、电线老化的进行检查更换。刹车电器控制部分,电线更换;提供备件大车轮16件,小车轮28件,主车轮轴、侧车轮轴、下车轮轴各2根,电磁阀2只,大小车轮轴承各10只。大车轮密封圈20只,小车轮密封圈30只。提供配件气胶管20根,刹车片24片,二联件、气动电磁阀各一只;工程项目自2012年12月10日开始,争取2013年4月26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款总价149万元,付款方式:银行电汇,分五期付款,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文化公园支付44.7万元,约定合同总价的30%,第二期开工满60天文化公园支付44.7万元,约定合同总价的30%,第三期6辆小车发货前文化公园支付29.8万元,约定合同总价的20%,第四期设备现场调试结束,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在2013年5月30日前,文化公园支付22.35万元,约占合同总价的15%,第五期待一年质保期届满后一周内文化公园付清余款7.45万元,约占合同的5%,每次付款后7日内,上海中唱公司开具相应国家统一发票给文化公园;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GB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18159-2008《滑行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更新的列车,设计寿命为8年,销轴类寿命为5年;验收方法: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为准,双方验收签字确认;6辆列车与更换部件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为一年,质保期内因合同范围内的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坏由上海中唱公司负责;上海中唱公司完工时应同时提交更换整车及部件合格证、检验报告、主要材料质量证明书、自检报告;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文化公园于2012年12月20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6日分别向上海中唱公司给付合同款44.7万元、20万元、24.7万元。合同签订后,上海中唱公司未按合同预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于2013年6月14日向文化公园致函说明迟延交付过山车的原因,系制造过山车时即发现轴类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车架、摆动架等技术即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已通过采取补救方式完成制造。2015年5月三环滑车在文化公园处安装完成;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因设备质量存在大量问题,上海中唱公司被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告知整改。2015年9月通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型式试验验收,取得监督检验复检合格报告。2015年10月2日,案涉设备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8月26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出对三环滑车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证实在2016年8月20日至22日定期检验时,检验确定的不合格项:1、轮架轴套无法添加润滑油;2、刹车板破损严重;3、一处摆动架与转向架连接处严重磨损变形,检验结论不合格,备注:设备拆卸后磨损变形严重,无法继续运行,因破损严重,厂家也未进行自检探伤;该设备随即被停用至今,现文化公园诉至法院。
诉讼中,依文化公园的申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对三环滑车轮架轴套无法添加润滑油、刹车板破损严重、摆动架与转向架连接处严重磨损变形的原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2018]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三环滑车轮架轴套改造设计无外部添加润滑油结构,改造设计所选用的轴承材料不满足该三环滑车实际载荷;2、三环滑车制动装置用摩擦片尺寸、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改造设计制动器结构不合理,制动效能不足,制动摩擦片易损坏;3、三环滑车避震装置改造设计不具备吸收、降低横向载荷及偏载功能,导致摆动架、转向架及轴承磨损;文化公园为本次鉴定预付鉴定费2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文化公园、上海中唱公司签订的《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关于文化公园诉称因上海中唱公司为文化公园制新更换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的主张,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上海中唱公司为文化公园制新更换的设备质量不合格,无法继续投入使用,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文化公园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选择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庭审中,经本院组织调解,上海中唱公司提出对设备进行修复更换,以达到使用标准,文化公园不同意其提出的方案,坚持要求拆除由上海中唱公司制新更换的设备,拆除费用、运费由上海中唱公司承担,故该项主张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予支持。关于文化公园请求判令上海中唱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89.4万元的主张,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上海中唱公司应当退还文化公园已支付的合同价款,故文化公园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文化公园请求判令上海中唱公司赔偿设备停运损失,双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赔偿损失的标准,文化公园主张的设备停运损失标准没有合理依据,故调整为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合同价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上海中唱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赔偿文化公园违约损失。对于文化公园请求上海中唱公司赔偿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文化公园与上海中唱公司签订的《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二、上海中唱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由其为文化公园制新更换的三环过山车设备、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上海中唱公司承担;三、上海中唱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文化公园已支付价款89.4万元并给付违约赔偿损失(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合同价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89.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四、文化公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58.74元,由文化公园承担28,936.23元,由上海中唱公司承担14,422.51元;鉴定费23.5万元,由上海中唱公司承担。
二审中,上海中唱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上海中唱公司举示:一审举示的证据四、证据八原件。
文化公园质证认为,对一审证据四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上海中唱公司虽提供了原件,但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问题有异议。案涉设备是2015年10月开始投入使用,2016年8月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质量不合格,此份报告是2015年8月29日出具的,也就是说没有此报告2015年10月份此设备是没有运行资质的,那么其与2016年8月份停运以及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对一审证据八质证意见同证据四。
上海中唱公司举示:1.《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司法鉴定中心助力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火灾事故鉴定的报告》。拟证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其所享有的鉴定资格不应超过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核准鉴定检验项目。
2.《四川省特检院特种设备鉴定检测机构核准证》。拟证明: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核准对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定期检验仅有BC游乐设施,监督检验仅有BC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资格,不具有A级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资格。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拟证明: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不具有A级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资格。
4.《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Y0179-YD03。拟证明:案涉游乐设施1993年就在被上海中唱公司安装使用,而并非鉴定报告当中陈述1993年在上海使用,司法鉴定报告对基本事实未查清。
5.证人杨某证言,拟证明:本案鉴定结论和目前国内游乐设施所使用的状态是不吻合的,本案的鉴定是针对特种设备设计的鉴定,无论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是否有鉴定资格,都属于超范围鉴定。
文化公园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从网上下载的文字片断没有公证文书,不符合证据的条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关联性以及证明问题有异议,此文字只描述了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助力公安消防总队火灾事故的鉴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通过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因证据二是复印件,故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与关联性有异议,此份证据是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的核准证,与本案鉴定机构不具有关联性,此份证据并无法证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对证据三质证意见同证据二。证据四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上海中唱公司所证明的问题是与本案无关的地点问题,故对其证明的问题不予质证。证据五属证人主观推测,不足以来推翻鉴定报告。
本院认证认为,因本案所涉设备系产品质量纠纷,上海中唱公司举示的证据均系针对设备设计问题而举示的证据,且本案所涉设备质量问题已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故上海中唱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记载的内容为:“业务范围: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鉴定、特种设备事故鉴定;许可证号:510113306;首次获准登记日期:2013年6月24日;有效期限:2014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颁证日期:2018年1月17日;加盖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审另查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李山桥所持有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内容为:“本证为司法鉴定人获准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件,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执行类别为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鉴定、特种设备事故鉴定;执行证号510013306003;颁证机关四川省司法厅;首次颁证2013年6月24日,换证日期2014年8月25日。加盖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本案焦点: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作为本案证据予采信,案涉设备质量是否合格,案涉《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的问题,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李山桥所持有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显示该证首次颁证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换证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执行类别为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鉴定、特种设备事故鉴定。根据上述内容可以认定,李山桥具有从事特种设备鉴定的资质。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显示该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为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鉴定、特种设备事故鉴定;颁证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根据上述内容可以认定,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具有从事本案所涉设备质量鉴定资质。因哈尔滨市中级人法院司法技术处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能够承接案涉设备鉴定业务的在册鉴定机构,故同意一审法院自行组织当事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对此项鉴定全程履行监督职责。一审法院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选定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设备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纳的问题,上海中唱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设备于2015年4月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型式试验,并取得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案涉设备系合格设备,本院认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系针对案涉设备运行前的状态进行了型式试验并出具了《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但该设备在投入运行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案涉设备的润滑结构、轴承、制动装置、避震装置等关键装置进行了鉴定,认定上述装置不满足实际载荷、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制动效能不足,不具备吸收降低横向载荷及偏载功能。通过上述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案涉设备的功能不符合实际运行的需要,应认定为不合格设备。上海中唱公司主张可以通过复检解决案涉设备存在的问题,因案涉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会影响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上海中唱公司主张通过复检解决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海中唱公司上诉主张鉴定意见对案涉设备轮架套无法添加润滑油未进行合法性、专业性鉴定,而仅对现状进行了描述,本院认为,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系结论性的意见,并非含义不明的非结论性意见,在其具备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上海中唱公司上诉主张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案涉设备的设计鉴定资格,本院认为,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设备无外部添加润滑油结构的意见来看,系认定案涉设备没有相应的添加润滑油结构,认定案涉设备存在明显缺陷,通过该结论可以认定案涉设备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案涉设备制动装置用摩擦片尺寸、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意见来看,该意见不属于对设计问题出具的意见,而是认定案涉设备与设计图纸不符,系针对质量问题提出的鉴定意见。从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三环滑车避震装置改造设计不具备吸收、降低横向载荷及偏载功能的意见来看,该意见系对设备功能问题出具的意见,而并非对设计问题出具的意见,故上海中唱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三、关于案涉设备质量是否合格,案涉《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文化公园、上海中唱公司签订的《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案涉设备系在运行过程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6年8月26日进行定期检验时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设备随即被停用至今,至文化公园提起诉讼。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系根据文化公园的鉴定请求而作出,足以认定上海中唱公司为文化公园制新更换的设备质量不合格,无法继续投入使用,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上海中唱公司拆除其为文化公园制新更换的三环过山车设备,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上海中唱公司承担,返还已支付价款、赔偿损失无并不当。关于上海中唱公司主张的文化公园应返还案涉设备使用期间的费用问题,因该主张系一项独立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一审判决未就此问题进行审理,上海中唱公司应另行解决。
四、关于上海中唱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虽上海中唱公司主张的情况属实,但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不影响一审实体判决结果,本案不存在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事由。
综上所述,上海中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中唱特种设备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2.51元,由上海中唱特种设备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祥群
审判员  唐新元
审判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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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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