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906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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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怀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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