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914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蓉,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甲,(***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