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31912号
 
 
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73。
法定代表人:解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杭萌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卢  涛
书  记   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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