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861号
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73。
法定代表人:解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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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杭萌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梁 泽
书 记 员 宋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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