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
被执行人正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正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正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