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终1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维维酒业(正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维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叶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东好,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现羁押于许昌市监狱。
原审被告:正阳县张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维维大道维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贺新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正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熊军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维维酒业(正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酒业公司)、被上诉人***、贺东好、原审被告正阳县张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张贡酒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正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三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案涉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1元,上诉人维维酒业(正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峰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力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