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三华,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清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中,男性,1964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驻驿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中、***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