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21民初216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潮宁,董事长。 ***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皖1721民初216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或者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现依法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或者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