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746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王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被告):四川茂烨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7栋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四川茂烨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茂烨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