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瑞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茂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18173号
原告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茂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计594.5元,由原告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书记员 白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