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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原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四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原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市桥西区至善街4号第1座18层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被执行人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7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瑞。
***原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21)成仲案字第1226号仲裁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81923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29858元。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X××**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在(2022)川0105执4760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向第三人寄送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应收账款,但上述款项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21)成仲案字第1226号仲裁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克亚
审 判 员 吕 琨
审 判 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盛亚州
书 记 员 张玲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