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1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元,已执行标的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劵、支付宝、微信、京东,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到了被
执行人 住所地的进行了走访,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但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暂不进行扣划。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