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1041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卓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7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卓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191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等共计43891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尾号8332账户的款项进行了网络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现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9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将自行全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