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0385号
原告:***大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4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7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4号A3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藏飞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10幢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瑞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工业东街11号红旗楼商务大厦16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女,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裁定理由:原告***大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西藏飞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瑞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大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大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大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大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