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0453号
原告:四川天脉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凯莱帝景B座21层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7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四川天脉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天脉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脉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