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84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造,系公司负责人。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产业集聚区。
原告***诉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开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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