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5民初30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生,住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确山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