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83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无业,现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来,德州开发君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元正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6756X6。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竹,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元正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鲍云书
人民陪审员 唐 浦
人民陪审员 张 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