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正文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元正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83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无业,现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来,德州开发君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元正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6756X6。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竹,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元正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鲍云书

人民陪审员  唐 浦

人民陪审员  张 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