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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402民初3081号
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章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健,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斗牛广告公司)诉被告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君山置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卫华、潘红霞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牛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健、王金林、被告君山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斗牛广告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35万元及违约金24,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就枣庄中央广场导视系统设计、制作、安装事宜签订《导视系统采购安装合同书》,工程总造价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行了设计、制作、安装。2016年9月6日原告进场安装,同年12月30日全部安装结束,2017年6月9日,被告对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95万元。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付款20万元、2017年1月7日付款40万元,余款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君山置业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导视系统采购安装合同,原告负有为被告的室内导视系统制作安装的义务,以及在质保期内负责维修、整改的义务。截止目前,原告并没有履行其全部安装义务,且已安装部分也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拒绝维修和整改。由于原告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被告有权拒绝原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中必须预留5万元质保金,现该工程尚未过质保期,该5万元质保金尚未到期,原告无权请求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6月17日,原告斗牛广告公司(乙方)与被告君山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导视系统采购安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在枣庄中央广场导视系统设计、制作、安装工程的购销事宜,具体品种、规格要求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合同价格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包括制作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调试、维护、施工、制作、垃圾清扫、搬运、成品保护、建筑物修复、验收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项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本合同价款含从楼层配电箱始的管线安装费用)。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计款20万元,乙方开始所有货物的设计和制作;待所有货物运送至甲方现场,甲方在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计款50万元,乙方开始现场安装;待所有货物安装到位,乙方书面提请甲方验收,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计款25万元;余款5万元待质保期满一年后三日内付清。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的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整改;根据甲方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经双方盖章后,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60日内完成交货及安装。乙方除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2、提供标的物的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3、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合同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期限自标的物货到安装调试完成后15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双方应特别约定。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政府相关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甲方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为交付的所有标的物提供免费保修(认为损坏除外)。免费质保期为1年。产品在质保期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在接到通知后到现场进行维修、整改。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使用不合格主要材料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并有权处罚乙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等内容。该工程于2017年1月1日完工,2017年6月9日,原、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单中载明:1、本项目材质、规格、颜色均符合图纸与合同要求;2、本项目制作安装位置正确、安装牢固,符合图纸及合同要求;3、本项目制作完成,已达竣工验收标准,已移交建设单位正常使用;另附枣庄中央广场导视系统设计、制作安装项目竣工结算清单,结算单价款为1,059,224元。2017年6月9日,被告君山置业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结算价款为95万元,2017年6月10日,原告对该结算单签字认可本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格为95万元。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支付价款20万元,2017年1月17日支付价款40万元。原告2017年8月17日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原告提出有关质保维修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导视系统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2017年6月9日,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单足以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承揽合同的义务,被告辩称的原告交付的导视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成立。被告君山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原告价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货物进场及开始安装的时间不清,故以双方最终结算的日期作为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时间节点。根据合同约定,预留5万元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后三日内付清的约定,该质保期尚不满一年,且原、被告因保修事宜尚存有争议,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该5万元质保金。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加工承揽价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被告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马卫华
人民陪审员  潘红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