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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芜湖神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黄商初字第00361号
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章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健,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神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芜湖广告产业园内广告创意综合楼二楼B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道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自强、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神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10元,由原告苏州斗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