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7100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超,男,1949年04月16日生。
被执行人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风村1530号1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许小汉。
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顾 悦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