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11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兰珍,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小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美胜。
上诉人***、于兰珍、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6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兰珍、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兰珍、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兰珍、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上诉人***、于兰珍负担187元、上诉人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
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