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81民初3610号
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风村1530号12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02781119。
法定代表人:许小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青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