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民初2755号
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风村1530号12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02781119。
法定代表人:许小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青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