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燕,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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