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8民初878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燕,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金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