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18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萍。
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颜佩娥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