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赫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茌平区某某建筑装饰服务队、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2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迎宾大道建材城5号楼西户。
经营者:张国栋,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阳市羊郡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永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鲁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闽江路2号A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戈连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与被申请人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鲁赫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鲁赫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鲁赫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建筑装饰服务队承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