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10648号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9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阳市***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A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南张社区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金泰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B座19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源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电子广场LZ21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泰汇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源嘉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