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宝执字第64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4)平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其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640-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640-3号执行裁定书,将担保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与人文路交叉口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楼下底商门面房一层八间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解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与人文路交叉口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楼下底商门面房一层八间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