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2211号
原告:***(非),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解放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11年4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与***系亲戚关系。
第三人: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平腾达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与被告约定的支付款项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