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2211号 原告:***(非),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解放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11年4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平县。与***系亲戚关系。 第三人: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平腾达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与被告约定的支付款项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