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

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1722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0704.0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0704.0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