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3382-1号
申请人: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大街东139号。
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7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0704.0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