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1民初2046号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被告:陕西力生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嘉美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正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生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力生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1元,减半收取计3310.5元,保全费2294元,由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炳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亮亮